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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伦理学》中对德性的讨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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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亚里士多德在论德性时强调,“合乎德性的行为并不是因为他们具有某种性质就是”(1105a30)。在提出这条观点之前,他提问,在什么意义上,行为公正便成为公正的人?行为节制便成为节制的人?也就是说,怎么样才能真正能成为有德性的人?是不是只要内心遵从公正或节制的原则就可以了呢?为了回答这个问题,他用一些技艺来举例,例如遵从某种技艺的规则或出于偶然表现出有这种技艺,这样的人往往被人认为是掌握着某种技艺。那么,能否说遵从德性的标准就真正的有德性呢?

       可能并不尽然,因为技艺与德性不同,技艺产品的善在于它自身,只要产品具有某种性质,例如钢笔,只要能够钢笔本身具有能够书写的特性,它就是善。但是德性不同。亚里士多德在文中多次强调,德性并不仅是一种状态,“道德德性是在实现活动中体现的,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,他的品质也怎样” (1103a21)、“德性不仅产生、养成与毁灭与同样的活动,而且实现与同样的活动”(1104a27)。他认为德性不仅仅是一种状态,更是在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体会到的。从一个人的角度出发来看,像公正或节制的人那样,在真正的行为上,遵从公正的标准去实践便成为公正的人,在行为上遵从节制的标准去实践节制便成为节制的人。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始终遵从德性,才是真正的有德性。从找寻幸福的层面上,一个爱智慧的人,只有在追逐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,才能变成一个幸福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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